一、
依據客家委員會(下稱客委會)114年10月13日客會語字第114670083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及《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客語為通行語地區內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對外提供公共服務時,應具備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之能力」。
三、
客委會為落實上開法規規定,推動公事客語無障礙環境,以促進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訂有旨揭計畫補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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