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度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表」(以下簡稱項目表)辦理。
二、
依據上開項目表第三項學生事務與輔導之「推動生命教育之情形」,113年度新增校長及教職員參與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明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教職員工參訓率,請依下列事項辦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於113年6月28日前,請辦理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研習時數至少1小時且校內教職員參訓率須達成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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