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5月17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58690號函辦理。
二、依據「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學校聘僱第3條第3款所定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之員額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學校總班級數乘以課程綱要規範每班每週之外國語文課程節數,加計超出課程綱要規範之全校每班每週外國語文課程總節數後,除以主管機關核定科任教師每週最高上課時數所得之數額。」
三、為配合上開辦法規定,教育部國教署併同修訂「國民中小學學校擬增聘外國語文教師員額審核表」及旨揭手冊自修正發布後適用,倘貴校有增聘外籍教師需要,應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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