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8月18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及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三、
公營事業機構得指派所屬公務員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從事商業活動,並將相關收益分潤予所屬公務員;行政機關(構)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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