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院授人培字第1113030069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二、有關服勤辦法延長辦公時數及輪班輪休勤休規定應報本府同意及備查事項,請本府各機關學校確依規定辦理,說明如下:
(一)如有服勤辦法第4條第1項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數及同項第1款因有急迫必要性,且機(構)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數上限14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3日之情形,致生第4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情事時,各機關學校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簽會本府人事處並經本府備查(二級機關學校報請一級機關簽辦)。
(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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