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三點規定(如附件1)辦理。
二、旨揭遴選計畫內容摘錄如下:
(一) 委員名額與任期:
1、原住民族各族群代表十四人至十八人,其中各族群代表原則上各一人,並具該族群身分,且以設籍於本市者優先。
2、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其中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人。
3、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4、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府原民局另依本計畫進行公開遴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二) 委員候選人條件:
1、各族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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