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8月16日府體競字第1130225281號函辦理。 |
二、 | 棒球協會於113年5月7日召開「第13屆第9次技術暨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如下: |
(一) | 陳○民教練犯有傷害罪,有本辦法第4條第1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第4條規定,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二) | 劉○安教練因不當管教行為經教育部列為不適任人員,有本辦法第4-1條第4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第4-1條規定,3年內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吳先生,電話:02-27938128轉分機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