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20日府體競字第1140127351號、133594號、128945號、127350號及114年5月19日府體競字第1140125565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相關資訊如下: |
(一) | 冰球協會於114年4月21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張○晨君及吳○峰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二) | 劍道委員會於114年4月18日召開第13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徐○昱君及張○緯君分別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6款、第2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三) | 壘球協會原列賴○駿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1款情形,更正為引用第4條之1第5款情形。 |
(四) | 陳○宇君及呂○廷君因涉妨害性自主罪遭法院判刑在案,籃網球協會召開114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註銷陳君及呂君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本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五) | 射箭協會於114年3月25日召開114年第2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如下: |
1、 | 鄭○瑜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於註銷證後四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2、 | 吳○中君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5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於註銷證後一年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3、 | 黃○達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6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各該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