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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5-04-16 | 點閱數: 12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4月2日府體競字第1140080221號函辦理。
二、 原列吳○原君涉性平事件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1款規定,經查前揭條款有誤植情事,特此更正依同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辦理,另該修正不影響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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