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3月5日府體競字第1140053023號函、114年2月27日府體競字第1140045752號函及114年2月27日府體競字第1140047061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資訊如下: |
(一) | 射箭協會於114年2月14日召開114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劉○強教練有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6款,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二) | 軟式網球協會於114年2月12日召開第13屆第3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廖○凱教練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4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3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三) | 田徑協會於114年2月12日召開114年第1次紀律委員決議如下: |
1、 | 陳○睿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2、 | 張○翔有本辦法第4條之1第4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3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解除期間為117年2月12日)。 |
3、 | 董○宗有本辦法第4條第2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4、 | 翁○謹有本辦法第4條第6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 |
(一) | 射箭協會:林小姐,電話:02-27216182。 |
(二) | 軟式網球協會:羅先生,電話:07-72668478。 |
(三) | 田徑協會:洪小姐,電話:02-277822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