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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敬國小115學年度一、三、五年級編班時程

文章列表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5-19 | 點閱數: 437
一、 依據亞洲大學110年5月13日亞洲國院字第1100006390號函辦理。 二、 配合政府2030雙語國家政策,亞洲大學擬辦理「雙語教學與CEFR:挑戰與實踐」線上研討會,邀請英國及德國語測專家共同探討雙語教學與CEFR - 歐洲共同語文參考標準(The 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簡稱CEFR)之挑戰與實踐,並研商如何培育台灣的雙語化人才。 三、 重要時程及資訊: ... 觀看完整文章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5-19 | 點閱數: 340
一、 本局110年5月10日桃教資字第1100040915號函諒達。 二、 旨揭計畫原訂110年6月5日(星期六)及6月19日(星期六)假永順國小辦理,考量疫情升溫,為避免群聚,上開活動均延期辦理,時間另函通知。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5-19 | 點閱數: 305
一、 依據國立彰化師範大學110年5月13日師培字第1101000254號函辦理。 二、 旨揭彙編係由109年度得獎師長投入寶貴時間協助撰稿,將實習指導典範、實習輔導卓越、實習楷模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之教育實習績優人員理念彙集成冊予以保留與推廣,共創豐碩教育成就。 三、 旨揭彙編可作為各校辦理教育實習作業之參考,相關電子檔請至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及獎勵計畫網站「歷年示例彙編」分類項下下載,網址為:https://eii.ncue.edu.tw/Practice/。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5-19 | 點閱數: 385
一、 依據本局110年4月30日桃教中字第1100038473號函、110年4月15日桃教中字第1100032918號函續辦及「桃園市2021『原氣十足-桃原展實力』原住民族學生成果發表」實施計畫辦理。 二、 旨揭活動原訂辦理期程為110年5月1日(星期六),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COVID-19),爰延期至110年10月23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下午2時假平鎮高級中學辦理,餘未盡事宜請依110年4月15日桃教中字第1100032918號函辦理。 三、 請設攤、表演及... 觀看完整文章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5-18 | 點閱數: 324
依據本局110年5月17日桃教終字第1100043778號函及本局110年5月12日桃教體字第1100042541號函續辦。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39
一、 依據新竹縣政府110年5月12日府教學字第1103714173號函辦理。 二、 旨揭簡章及重要日程表業已公告於新竹縣政府教育處網站 (公告編號:25699)及新竹縣教師暨教保員聯合甄選網( 網址:https://prsteacher.hcc.edu.tw),請逕至前開網址下載使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49
主旨:檢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修正之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Q&A(含圖卡版)及修正說明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5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42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91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5月14日總處給字第110400040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前以109年3月25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9441號函規定,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整體疫情防控,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109年3月19日(含)以後非因公出國者,防疫隔離假期間不予支薪,非屬上開情形者,於防疫隔離假期間照常支薪在案。為期各類人員於防疫隔離假期間之支薪處理一致,爰補充規定如主旨。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367
一、 依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四)字第1100057665F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教育部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旨揭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 三、 另前開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請各校(園)配合教育部原函有關教職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辦理。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5-18 | 點閱數: 469
一、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本案所涉相關法規及解釋如下: (一) 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第22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有違反同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二) 銓敘部108年10月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略以,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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