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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9-13 | 點閱數: 356
一、 依據本局110年1月18日桃教體字第1100004040號函辦理。 二、 依據桃園市永續發展與環境教育輔導團110年度工作計畫辦理。 三、 旨案係為協助學校長期推動環境教育之教職員符合申請資格,以鼓勵參與環境教育人員認證。透過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研習提升學校環教推動人員之環境教育素養,以利後續於學校推動環境教育工作。 四、 研習資訊如下: (一) 實施日期:110...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9-11 | 點閱數: 406
一、 依據本局110年4月29日桃教體字第1100037341號函續辦。 二、 本案活動相關資訊如下: (一) 時間:110年10月20日(星期三)上午8點30分至下午16點30分。 (二) 地點:許厝港(大園區)、沙丘(觀音區)、藻礁(觀音區)。 (三) 集合地點:本市龜山區自強國小上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269號)。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9-11 | 點閱數: 390
一、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9月2日環署基字第1101120415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為鼓勵民眾踴躍參與回收廢乾電池,並加強宣導廢乾電池多元便利回收管道,特舉辦廢乾電池回收加碼活動;於110年9月8日起至9月21日止(為期2週),民眾於活動期間持廢乾電池至全國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台糖蜜鄰超市各門市回收,每0.5公斤可以折抵當次購物消費11元,愛買所屬量販店可在客服中心兌換11元現金抵用券並於當日購物結帳時出示,即可折抵購物消費。 三、 隨文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9-11 | 點閱數: 394
一、 依據本局110年3月25日桃教體字第11000247631號函辦理。 二、 旨案係為提高教師環境覺知與敏感度,發現環境問題,並透過環境教育參訪及研習,增進教師環境教育教學知能。 三、 本案研習活動相關資訊如下: (一) 第一場: 1、 辦理時間:110年9月29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下午4時。 2、 辦理...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資訊組長 - 教務處 | 2021-09-10 | 點閱數: 348
一、 依據本市110年度推動創造力暨科學教育計畫辦理。 二、 旨案資訊摘錄如下: (一) 參加對象:本市有興趣之教師(以國小教師為優先),每場次約20人至30人。 (二) 時間及梯次: 1、 10月6日:創意紙藝小劇場。 2、 9月29日、10月6日(計2場次):線上課程與積木實作教學應用第1梯次(線上實作研習...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9-10 | 點閱數: 376
一、 依據本府環保局110年9月9日桃環永字第1100077550號函辦理。 二、 旨揭活動競賽須知修訂內容摘述如下:(詳如附件藍色字) (一) 活動期程 1、 報名時間:110年6月15日至110年9月22日止 2、 活動時間:110年10月2日(星期六) (二) 活動地點:新屋農博環境教育園區(請參閱修訂須... 觀看完整文章
教學組長 - 教務處 | 2021-09-09 | 點閱數: 321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日臺教社(四)字第1100116682號函辦理。 二、 「110年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因應全國疫情嚴峻並與全國性公投撞期,爰修正要點內容如下: (一) 決賽賽程為110年12月25日(星期六)及12月26日(星期日)2天。 (二) 取消閉幕暨頒獎典禮,獎座於比賽後1個月內寄送至各競賽單位。 (三) 報名時間順延至10月18日(星期一)至1...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9 | 點閱數: 385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茲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保障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意旨,並因應現行實務需要與執行上易生爭議之部分,以及參酌各界所提之建議,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之規定;將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納入得申請留職停薪情事;調整申請依親留職停薪之條件;另放寬國外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亦得作為認定重大傷病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留職停薪教師於寒、暑假復職,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始得以同一事由申請於次...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9 | 點閱數: 379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9月3日部法一字第110538105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又本府110年8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00210169號函計達。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銓敘部110年8月18 日部法一字第11053781671號令略以,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 三、前開銓敘部11...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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