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1年3月23日府衛疾字第1110073383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1年3月18日肺中指字第1113700128號函辦理。
二、
本局前業以111年3月17日桃教體字第1110023188號函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調整入境居家檢疫政策,原自本年3月7日零時起入境者(航班表定抵臺時間)及研判為確定病例之密切接觸者,檢疫或隔離天數縮短為10天並於檢疫或隔離期滿後7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3天及第6-7天各執行1次公費家用快篩檢測,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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