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聘用(契約)住院醫師於年度續聘時,得否排除任用法第26條規定迴避任用之限制一節:(一)聘用人員續聘部分,經轉准銓敘部111年7月15日部特四字第1115466152號函略以:1、公立醫療機構住院醫師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進用者,雖係依聘用條例規定聘用,惟依醫師法第7條之1及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5條、第7條及第8條第1項等規定,聘用住院醫師須於教學醫院完成一定年限之專科醫師訓練,始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爰其屬訓練性職務且為醫事人員專業訓練一環,與一般聘用人員係因執行業務計畫而定期以契約進用之情形自有不同。又原行政院衛生署以98年9月9日衛署醫字第0980212447號函同意...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