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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5-29 | 點閱數: 1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5月19日臺教人(三)字第1150049799號函辦理。 二、考量暫時予以停聘教師因非自願停止工作,最終經調查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而回復聘任者,倘僅維持發給停聘期間之本薪(年功薪),尚難充分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爰修正教師法第25條、第53條,明定教師於暫時停聘接受調查後,如最終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並回復聘任者,補發停聘期間本薪(年功薪)及學術研究加給,並自公布日施行, 以保障教師權益。 三、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859號(另見該府網站 https://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05-25 | 點閱數: 15
說明: 案內有關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可由旨揭照顧人力逕向地方政府社政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遞交「安置服務提供者家庭照顧假證明文件申請表」用印後(如附件),做為向雇主申請家庭照顧假之證明。倘勞資雙方對申請表有釐 清之需求時,由各地方勞政主管機關移請社政主管機關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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