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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6-10-03 | 點閱數: 12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 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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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50826考試院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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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50828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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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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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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