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二、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 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