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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2-03-14 | 點閱數: 235
一、 依據本府111年3月11日防疫專案會議決議事項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二、 自111年3月14日起,本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校園防疫措施調整如下:
(一) 教師授課:若能維持室內通風良好,並與家長充分溝通,且無呼吸道相關症狀,教師授課時得不佩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二) 音樂及表演藝術類課程及活動:
1、 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落實佩戴口罩,並加強環境消毒。
2、 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不得共用。
三、 重申請貴校(園)積極運用「家庭聯絡簿」宣導,請家長紀錄家庭成員自主健康監測情形,紀錄形式可彈性調整為量測體溫(發燒標準為耳溫≧38℃及額溫≧37.5℃)或記錄健康情形(如有無發燒及呼吸道症狀)等,加強家庭成員自發關懷同住家人及學生。另請貴校(園)加強宣導,倘有身體不適症狀應儘速就醫,並落實生病不上課及不上班原則,以強化維護學校防疫安全。
四、 其餘校園防疫措施請貴校(園)依本局111年3月4日桃教體字第1110019815號函、111年3月1日桃教體字第1110018161號函、111年2月25日桃教體字第1110017614號函及111年1月10日桃教終字第1110002965號函說明事項辦理,並依「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強化各項防疫工作。
五、 檢附「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整備情形檢核表」及相關函文各1份,另提供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供參,亦可逕至本局首頁/肺炎防疫/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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