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9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46670C號函辦理。
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三、有關旨揭要點前於93年1月13日以台人(一)字第0930000757號函訂定,分別於94年4月18日以台人(一)字第0940042231號函及100年5月3日以臺人(一)字第1000069257號函修正事項,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63020號函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