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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生教組長 - 學務處 | 2025-03-25 | 點閱數: 22
主旨: 有關「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本府前以105年11月7日府法制字第1050269550號令訂定發布,復經本府以114年3月7日府法濟字第1140053924號令廢止,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七日生效。

 

正本: 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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