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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體育組長 - 學務處 | 2024-03-29 | 點閱數: 177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3月19日府體競字第1130066041號函、府體競字第1130069894號函、府體競字第1130063722號函辦理。
二、 旨揭資訊如下:
(一) 游泳協會於112年6月17日召開「112年第1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吳○弘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二) 羽球協會於113年2月20日召開「第14屆第3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
1、 李○緯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
2、 陳○全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及違反「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下稱運動裁判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決議註銷其裁判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裁判(至116年2月20日解除)。
3、 趙○根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及違反運動裁判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決議註銷其裁判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裁判(至116年2月20日解除)。
4、 陳○翰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教練。
5、 吳○展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5款,決議註銷其教練證,且4年內不得申請教練(至117年2月20日解除)。
(三) 拳擊協會於113年2月1日召開「第13屆第3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林○岳教練違反本辦法第4條第7、12款,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文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三、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協會承辦人:
(一) 游泳協會:陳先生,電話:02-87711486。
(二) 羽球協會:張先生,電話:02-87711440。
(三) 拳擊協會:賴先生,電話:02-8771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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