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教育部體育署112年推動原住民族棒、壘球輔導計畫」1份,請依說明事項於111年8月31日前將相關表件及計畫函報本局,逾期歉難受理。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1年7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10028082號書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體育署為落實政府合理照顧退役之棒、壘球運動選手,優先提供原住民就業機會之政策,並為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學校運動訓練資源,培育原住民優秀選手,增加投入原住民族地區學校運動團隊之教練人力,協助學校帶動與發展棒、壘球教育,特辦理本計畫。 |
三、 | 學校(含續辦)申請資格: |
(一) | 成立2年以上之國民中、小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棒、壘球隊,且檢附連續近2年參與棒球(女子壘球)聯賽之秩序冊,並提供足以證明原住民選手之文件(棒、壘球選手名單不得重覆),未提供者不接受申請。 |
(二) | 未聘有棒、壘球專任運動教練或體育署其他計畫補助棒、壘球專任教練薪資者,規範如下(若申請時經查該校原住民選手未達規範人數,即取消資格不得申請): |
1、 | 棒球原住民選手至少7人(含)以上。 |
2、 | 壘球原住民選手至少6人(含)以上。 |
(三) | 已聘有棒、壘球專任運動教練或體育署其他計畫補助棒、壘球專任教練薪資者,規範如下(若申請時經查該校原住民選手未達規範人數,即取消資格不得申請): |
1、 | 棒球原住民選手至少13人(含)以上。 |
2、 | 壘球原住民選手至少10人(含)以上。 |
四、 | 教練資格及人數: |
(一) | 具原住民身分,高中(職)以上畢業。 |
(二)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棒、壘球「初級」以上資格。 |
(三) | 未具備棒、壘球「初級」以上資格者,得依全國性體育團體棒、壘球運動教練證申請,各級學校應聘資格詳見計畫。 |
(四) | 經2次以上公開甄選後,無上述具原住民身分運動教練資格人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者,由所屬主管機關報經體育署同意後,得聘具有棒、壘球專任運動教練證書者。 |
(五) | 人數:視體育署年度預算及辦理成效進行調整。 |
五、 | 教練性質及聘期: |
(一) | 依本計畫增聘之教練,其性質為專案計畫教練。 |
(二) | 聘期:採一年一聘為原則。 |
(三) | 111 年起招聘之非原住民族專任運動教練,應於本年重新辦理教練遴選。 |
六、 | 薪資及管理: |
(一) | 薪資: |
1、 |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合格授證之棒、壘球「初級」以上資格申請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薪級支給,最高薪額至 330,並由各受補助單位本權責辦理。 |
2、 | 依全國性體育團體棒球運動教練證申請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之初級教練薪級 8 折支給,並由各受補助單位本權責辦理。 |
3、 | 考取較高級別教練證照之教練敘薪方式,應以應聘類型之薪額方式計算薪資,並以不低於前一年度薪資,作為調整薪資之原則。 |
4、 | 有關本計畫之教練職務等級表、專業加給表及薪資對照總表如附件 5-1、5-2 及 5-3,薪資計算以當年度申請之薪額為限。 |
(二) | 未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第2項及第 6 項情事之一,且未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如進用後始發現者,撤銷其進用。 |
(三) | 其他管理及考核事項:參照「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 辦法」及教育部 111 年 1 月 4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10000837 號函規定辦理。 |
(四) | 教練之服勤時間及工作事項等,由獲本計畫補助增(續)聘教練之學校與教練簽訂契約後辦理。(附件棒球教練 6-1、壘球教練 6-2)。 |
(五) | 本計畫增(續)聘之教練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
七、 | 補助經費及其支用項目: |
(一) | 人事費(含薪資、年終獎金、勞保費、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提撥費及二代機關補充保費),由體育署全額補助。 |
(二) | 業務費每校新臺幣15萬元為原則,體育署最高補助90%,可支應項目包含教練差旅費、選手營養費、消耗性器材費(單價未達1萬元)、課業輔導費、球隊訓練費及雜支等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