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 |
二、 | 重申各校聘任外聘教練,請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辦理,摘述如下: |
(一) | 第二點:本注意事項所稱外聘運動教練(以下簡稱外聘教練),指學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 |
(二) | 第三點:學校或家長會進(運)用外聘教練時,應與外聘教練簽訂契約;家長會並應將簽訂之契約,報學校備查。 |
(三) | 第九點:學校或家長會進(運)用外聘教練前,應由學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查詢該外聘教練有無第五點所定不得進(運)用之情事。 |
(四) | 第十點:學校、家長會進(運)用外聘教練後,應由學校定期至查詢系統,查詢有無第五點各款所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