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3月12日府體競字第1140059149號函及114年3月12日府體競字第1140054572號函及114年3月10日府體競字第1140056382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資訊如下: |
(一) | 滑輪溜冰協會於113年10月7日召開113年第4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吳○原君有違反性平法第七項法律,且屬累犯,惡性重大,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日起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第4條第1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二) | 羽球協會於114年2月13日召開第14屆第5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如下: |
1、 | 賴○君有本辦法第4之1條第1項第4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114年2月14日至117年2月13日)。 |
2、 | 王○發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3、 | 劉○閔君有本辦法第4之1條第1項第3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114年2月14日至117年2月13日)。 |
4、 | 劉○強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且終身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5、 | 張○翔君有本辦法第4之1條第1項第6款情形,決議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且3年內不得申請各級教練資格檢定(114年2月14日至117年2月13日)。 |
(三) | 排球協會於114年1月23日召開第14屆第4次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確認蔡○瑤君有本辦法第4條第7款情形,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 |
三、 | 本案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倘需教練明確資訊,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 |
(一) | 滑輪溜冰協會:李小姐,電話:02-2778-6406。 |
(二) | 羽球協會:張先生,電話:02-8771-1440。 |
(三) | 排球協會電話:02-2778-6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