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查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14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40400361號令略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9條之1所稱之「設有戶籍」,包含獲得中共批准定居而發給之「定居證」以及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後取得之「居民身分證」。次查銓敘部114 年5月2日部退四字第1145817851號函轉准陸委會同年4月22日陸法字第1149903956號函(如附件)略以,兩岸條例第26條之「設有戶籍」與上開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應作相同解釋;又陸委會就上開條文所為之函釋,均應溯自法規施行時生效。
二、復依兩岸條例第26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0條第3項、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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