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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30 | 點閱數: 416
一、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6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100400242號函辦理。 二、 該市辦理實驗教育計畫之學校,計有仁德區虎山實驗小學、新化區口埤實驗小學、七股區光復生態實驗小學、新營區南梓實驗小學、安平區西門實驗小學、關廟區文和實驗小學、南區志開實驗小學、左鎮區光榮實驗小學等8所實驗學校,110學年度預計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學校為白河區仙草國民小學,其辦理實驗教育之內容請逕洽學校瞭解。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6 | 點閱數: 539
一、 為提升本府人事服務品質,善用志工人力資源,協助本處並提供輔助性服務及工作,擴大服務層面,規劃成立志願服務隊,召募事宜如下: (一) 召募25位志工,男女不拘,鼓勵有熱忱人員一同參與志願服務。 (二) 每位志工均需完成基礎訓練(線上6小時)、特殊訓練(本處自辦)後,始得領取志工證及服務手冊。 (三) 服務內容:協助辦理本處教育訓練課務事宜、電話關懷高齡退休公教人員、洽詢特約商店、非機敏文件整理 、辦理活動等事項。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4 | 點閱數: 512
一、 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23日北市教人字第11030241812號函辦理。 二、 該市芳和實驗國民中學預定於110學年度改制為完全中學。 三、 該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四、 該市實驗國中計有芳和、民族及濱江實中,學校有其實驗教育理念,請教師於填缺前與學校聯繫,以瞭解學校情形。該市和平實小、湖田實小、博嘉實小、溪山實小及泉源實小為教育部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4 | 點閱數: 538
一、本案所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二)本部101年3月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及同年6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上開所稱「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 租等商業行為」,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係指以下情形: 1、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2、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3 | 點閱數: 530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10年3月12日府政預字第1100054738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宣導申報人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請建議申報人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四、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3 | 點閱數: 405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0年3月12日府政預字第1100054737號函辦理。 二、旨揭填表說明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部外版。 三、旨揭填表說明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3 | 點閱數: 510
一、 依據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10年3月17日高市教小字第11031834300號函辦理。 二、 該市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原則如下: (一) 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且以在該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服務年資為限。 (二) 學校需俟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本市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後,審酌有無可提供轉任之缺額。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15 | 點閱數: 496
主旨:有關銓敘部函送110年3月9日部法一字第11053313211號令 一 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 本 府 人 事 處 案 陳 銓 敘 部110年3月9日 部 法一 字 第 1105331321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 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 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銓敘 部108年11月25日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略以,服務法 第14條第1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 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 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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