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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4 | 點閱數: 380

本案所涉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及相關解釋如

()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本部10133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及同年625日部法一字第1013613750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得繼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上開所稱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

租等商業行為經本部函徵財政部與內政部意見指以下情形

1、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2、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

邇來迭獲民眾詢問公務員得否出租自有房屋並收取租金之疑義依據前開服務法及解釋規定公務員單純將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金並不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如有從事前開經營不動產出租等商業行為之情形時自與該項規定有違公務員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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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員自有房屋出租並收取租事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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