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29
:::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3-23 | 點閱數: 383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政風處110年3月12日府政預字第1100054738號函辦理(如附件1)。
二、法務部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部分規定,增列保險應申報保險公司、保險名稱、保單號碼、要保人、保險契約類型、保險金額、契約始日、契約終日、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業自110年3月8日生效,合先敘明。
三、目前定期申報義務人同意授權後,已能介接保險公司取得上開應申報保險內容,請宣導申報人利用授權功能辦理申報;至於其他申報義務人,請建議申報人依保險契約內容或向投保公司取得應申報內容資訊後填寫。
四、如為外幣保險,「保險金額」為該外幣金額(無須換算為新臺幣),並應填寫「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累積已繳保險費折合新臺幣總額」欄位;如為新臺幣保險,則「外幣幣別」、「累積已繳保險費外幣總額」欄位無須填寫。

  •  
    1) 1100322局函.pdf
  •  
    2) 範例.pdf
:::

認識莊敬

莊敬紀事

專業形象

教材資源

評鑑專區

教師園地

學生園地

友善校園

莊敬家長會

資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