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637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2項)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第15條規定:「(第1項)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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