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8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2400146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兼職費支給表係以軍公教人員基於法令規定或經權責機關核准兼任相關職務之兼職報酬為領受限制。配合服務法修正,有關公務員從事兼職工作所領受之報酬是否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說明如下,並請各機關(構)學校本權責覈實審認:
(一)應經服務機關(構)學校同意之兼職,除兼職費支給表附則九所定不受限制之情形及原即不受兼職費支給表限制之費用(例如:經服務機關【構】學校許可兼任教學工作所領受之講授鐘點費、稿費、審查費、出席費、監考費及閱卷費等)外,其兼職報酬應受兼職費支給表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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