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基準:
(一)學分班:
1.經本部協調辦理之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開設學分班開班費,以每一學分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非因前目所定目的開設之學分班,得酌予補助,以每一學分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經本部協調配合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辦理之教師研習活動,每班酌予補助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等。於離島辦理者,得額外補助授課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三)前二款學分班、教師研習活動之交通費、住宿費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例如偏遠、離島地區),經本部於核定開...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