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27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5224號電子郵件副本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 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經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開限制。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任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 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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