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教署112年6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6085號函辦理。
二、為持續推動旨揭相關工作,國教署擬於112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該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一) 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 商借期間: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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