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B號函暨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5月14日桃教人字第1130044648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10日臺教人(二)字第1130034906A號令,公立學校教師曾任中央研究院約聘僱人員處理原則進用、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研究工作年 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等級相當、服務成績優良及性質相近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等級相當:按其月支報酬,依任職當年度行政院核定之聘用人員薪點折合率換算為聘用人員薪點後,再依各類人員與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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