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114年4月16日府智安字第1140098331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前已發布「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並以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重申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三、
為落實前開規定,防範非法或不當使用軟體所衍生之資安風險,本府業已彙整已知具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疑慮之軟體,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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