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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4-08-06 | 點閱數: 52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年7月12 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

二、查人事總處113年1月31日總處培字第1133021337號書函 (本府113年2月5日府人考字第1130032184號函諒達)略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加班補償係以給 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各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 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三、爰此,為維護同仁權益,請務必於2年期限內休畢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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