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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3-08-12 | 點閱數: 119
   

一、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2千元。

(項次二:滿50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9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2千元。

二、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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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6736800A_1120205160_ATTACH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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