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2年5月2日部管三字第11255663581號函辦理。
二、旨揭激勵辦法第6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有關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條件等條文,係自113年1月1日施行。
三、另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事後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或受免除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剝奪退休(職、養)金懲戒處分判決確定等情事之一者,各機關學校應自其情事發生後1個月內,依激勵辦法第16條規定函知本府。
四、有關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修正全文,請逕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60002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