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補助基準:
(一)學分班:
1.經本部協調辦理之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開設學分班開班費,以每一學分補助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2.非因前目所定目的開設之學分班,得酌予補助,以每一學分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二)經本部協調配合重大教育政策或重大議題所辦理之教師研習活動,每班酌予補助鐘點費、教材費及雜支等。於離島辦理者,得額外補助授課講師交通費、住宿費。
(三)前二款學分班、教師研習活動之交通費、住宿費不予補助。但有特殊情況(例如偏遠、離島地區),經本部於核定開班時敘明同意補助,並確有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敘明原因,依下列基準及實際出席狀況報本部核定補助:
1.委請其他轄區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聘請授課教師至本轄區開課,除開班費外,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授課教師交通費、住宿費。
2.離島地區進修教師需至臺灣本島上課者,除開班費外,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3.偏遠地區教師進修(花蓮及臺東地區)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4.於離島地區開課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師範大學設置之進修學院之行政人員,如因業務需要,需至離島地區處理開班相關行政業務,依實際需要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實報支,補助交通費、住宿費。
(四)非於本機關或轄區內機關場地辦理之班次,酌予補助場地費。
(五)本要點未規定之補助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六)偏遠地區學校專聘教師參加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得申請補助報名費、學雜費及學分費。
(七)國民小學加註領域專長學分班招收下列二類教師,原則不予補助。但開設於偏遠、離島地區或有實際需求之班別,本部得專案酌予補助:
1.具合格教師證書非在職之儲備教師。
2.具合格教師證書,且聘期未滿三個月之在職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
(八)地方政府、所屬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另配合本部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以核定年度最近一期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為準),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