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2年1月19日勞動條4字第1120147501B號函辦理。
二、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之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