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考試院111年7月29日考臺組叁一字第11100054981號令辦理。
二、茲依修正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立法說明載以,為使機關因應新修正加班補償制度所生之補休假人力調配,及加班費結算之預算因應,爰應以該法第23條修正條文施行日起發生之加班事實,始有適用。
三、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對照表、總統公布令,業置於本會網站(https://www.csptc.gov.tw)「法規及函釋」專區「保障法規」項下,並檢附旨揭考試院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