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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4-16 | 點閱數: 384

貴校教師倘於110學年度擬轉任校內其他教育階段或任教類如普通班教師轉任特教班教師或特教班教師轉任普通班教師請於110422星期四前專案報局並備妥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請敘明109110學年度之普通班或特教班班級數教師員額編制數正式教師數及實缺數等)、教師欲轉任教育階段或任教類科之合格教師證等相關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有關本市教師轉任其他類別教師之實際任教年限規範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42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46627號函示規定辦理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惟倘本案申請教師如轉任各類教師前應有服務年限或.公費合格教師者各校應先行確認已無服務義務限制後再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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