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中秋節期間,請遵守「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 形,應依第10點規定,事前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