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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5年6月29日桃教政字第1150059809號函辦理。 二、市府教育局及所屬機關學校自115年1月1日起實施公務員赴陸港澳異常或失聯通報及定期抽查機制,各機關學校倘遇有同仁違規赴陸港澳情事,請參考旨揭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三、各機關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及行政院以外機關,有違法(規)赴陸行為者,得參酌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