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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12-18 | 點閱數: 71

注意事項:
赴香港、澳門(包含過境或轉乘經由香港或澳門機場、港口之航空、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
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不分平、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學校留存。
二、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前依規定期限辦理事前通報;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主動通報。倘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應即時報告學校,於返回臺灣後,由學校函報市府教育局轉層大陸委員會。
三、違反前揭事項者,各校人員應參考旨揭赴陸懲處原則及赴港澳懲處原則所列懲處額度,並依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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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41106市府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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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1409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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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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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114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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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11412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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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140922行政院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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