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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6-03 | 點閱數: 12

說明:旨揭二類轉任人員如具任用法所定依法考試及格資格,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任用法任用,並依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至銓敘審定之生效日期,選擇原職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之日為準;因職務異動而選擇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實際到職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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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銓敘部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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