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旨揭二類轉任人員如具任用法所定依法考試及格資格,得於現職交通行政機關選擇再改依任用法任用,並依相關規定重新審定資格俸級。至銓敘審定之生效日期,選擇原職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之日為準;因職務異動而選擇改依任用法任用者,以當事人實際到職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