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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5-01-02 | 點閱數: 53

說明:
一、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檢附原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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