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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8-26 | 點閱數: 313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20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7081號函及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防疫管理指引QA」規定,學校教職員工及入校工作人員(如外聘師資、社團教師、課後照顧人員、志工及外包清潔人員等)COVID-19疫苗第一劑接種未滿14日或未接種者,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 PCR 檢測陰性證明, 之後每7日進行1次抗原快篩或 PCR 檢驗為原則。
二、 首次進入校園服務前應提供3日內抗原快篩或PCR 檢測陰性證明,日期計算方式如下:
(一) 若使用家用快篩試劑,以首次入校服務日往前推算3天。(如:9月1日開學入校服務,應出示8月29日(含)以後之快篩陰性證明)
(二) 若至快篩站或醫療院所自費快篩,前「3日內」檢驗報告日期以「報告日」及「工作日」計算, 可排除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如:9月1日開學入校服務,應出示8月27日(含)以後之快篩陰性證明)。
三、 有關前揭人員COVID-19抗原快篩,建議辦理方式如下:
(一) 學校可協助採購家用快篩試劑提供上開人員入校前檢測使用,家用快篩試劑均附使用說明書,依照說明書即可在家自行檢測。
(二) 不同廠牌之快篩試劑使用方式不盡相同,應依包裝內所附之說明書指示步驟完成檢測。
(三) 自行檢測之後,簽署個人姓名、採檢日期及時間、結果顯示時間(請務必詳閱說明書試劑等待時間)並附上檢測結果之試紙(劑)及外包裝,自行拍照後回傳學校以茲證明(採用錄影方式亦可),供學校了解人員健康情形,相關結果資料學校應依個資法予以保密。
(四) 檢測結果1條線為陰性,2條線為陽性,疑似陽性者應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並將使用過之採檢器材用塑膠袋密封包好,一併攜帶交予院所人員。
(五) 如有經快篩呈現陽性者,應先通報學校,後續前往醫療院所進行PCR檢測及等候採檢期間之相關事宜,同意學校核予公假,其教師所遺課務以調課方式處理或由教務處安排適當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六) 倘渠等人員尚未接種疫苗亦不願配合快篩,則不宜到校上課(班),相關課務學校自理。
(七) 前揭快篩試劑費用由學校經費支應,本局業以110年8月20日桃教體字第1100074770號函核定各校防疫物資及用品購置經費。
四、 學校人員使用快篩試劑如有相關問題,請學校護理人員協助提供諮詢指導或相關指引。相關資源可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專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1740&r=2001764921)下載運用。
五、 檢附教育部110年8月22日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防疫管理指引QA」(快篩部分)、「民眾使用COVID-19家用快篩試劑指引」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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