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3月11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0987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學分班採不分領域開班,薦送對象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者,請優先薦送非英文科專長教師,並請依下列資格順位薦送名單: |
(一) | 第一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且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在職專任教師。 |
(二) | 第二順位:參與縣市自辦雙語教學相關計畫且具備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三、 | 請確實檢核旨揭調查表薦送名單,倘貴校有參與111學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辦理之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請勿與已薦送至國教署之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名單重複。 |
四、 | 參與旨揭學分班教師於修畢課程(計6學分)後,國民小學教師依下列規定得申請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一) | 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二) | 未具備CEFR 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年內(114年9月30日前)取得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五、 | 旨揭調查表各欄位資訊請正確填寫,以利後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聯絡報名等相關事宜,並請就表內資格檢核欄之各項資料確實進行檢核;請依限免備文逕(寄)送調查表正本(含核章)至本局國小教育科,並將本表電子檔回傳承辦人信箱(sh10024491@ms.tyc.edu.tw)。 |
六、 | 檢附薦送需求調查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