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3年12月26日原民教字第1130067027號函辦理。 |
二、 | 旨案獎項包含終身貢獻獎、個人獎及團體獎,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均得推(自)薦: |
(一) | 終身貢獻獎:致力推動原住民族語言事務25年以上,對國家社會有卓越貢獻,或因其成就帶動原住民族群整體聲望之提升及各界對原住民族文化及語言之關注。 |
(二) | 團體獎及個人獎: |
1、 | 對推動原住民族語言復振卓有成效之個人或團體。 |
2、 | 從事原住民族語言之創作、展演、傳播或推廣,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
3、 | 從事原住民族語言復振、調查、研究或出版,具相當成效。 |
4、 | 捐贈、捐助及成立推展原住民族語言著有績效,貢獻卓著。 |
三、 | 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月15日(星期三)。 |
四、 | 獎勵名額及獎金: |
(一) | 終身貢獻獎:1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整。 |
(二) | 個人獎:至多3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獎金15萬元整。 |
(三) | 團體獎:至多3名,得獎者頒給獎座及獎金20萬元整。 |
(四) | 各獎項經決選決議後得從缺。 |
五、 | 推薦或自薦資料請以掛號寄送至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6樓,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收(封面請註明「獎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有功團體及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