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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25 | 點閱數: 357
一、依衛生福利部111年1月13日衛部人字第1110101377號函辦 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規定略以,遺族領 有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不得擇領遺屬年 金,但遺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原發給定期 給與之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公立學校教職員 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 例」第37條亦訂有相同規定。 三、考量原符合年終慰問金發給對象之退休(伍)軍公教人 員,於年度中依前開退撫法規,選擇放棄本人應領之定期 給與並改領遺屬年金者,其當年度部分月數仍有支領月退休金之事實,基於政府「照顧弱勢」之意旨,是類人員得 依其...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22 | 點閱數: 363
一、 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034A號函辦理。 二、 鑑於近年跟蹤騷擾事件頻傳,造成社會危害,為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跟蹤騷擾行為侵擾,維護個人人格尊嚴,跟蹤騷擾防制法業經110年12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108131號令制定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三、 教師倘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請依教師法規定,本於權責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是否應予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18 | 點閱數: 387
一、依據「國立聯合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辦理。 二、為表揚學校具有優異傑出成就,對社會有特殊貢獻之校 友,以作為全體學生、校友楷模,激發校友向心力及榮譽 感,本校111年度傑出校友選拔作業自即日起開始受理,敬 請各單位踴躍推薦候選人選。 三、倘有符合遴選辦法所列之具體事蹟校友,請於111年5月30 日(一)前將推薦表格及佐證資料送至候選人畢業學系 (所),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請學院評選推薦。各學 院於8月15日前通過院務會議並續送推薦資料至秘書室校友 服務組公務信箱(alumniservice@nuu.edu.tw),提出當年 度傑出校友推薦申請。 四、旨揭傑出校友遴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13 | 點閱數: 29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0~2022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方案,本院獲選為方案之特約醫療院所,特規劃健康99─全國公教健檢3500元專案、7000元專案及16000元專案(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四)及活動DM(附件五、附件 六)供貴單位同仁酌參選擇,並以專案方式提供個人或團體預約受檢,附上體檢預約單(附件三)或直接來電即有 專人服務。 二、本方案含同行眷屬、單位約聘人員及工友均可依此優惠方案一併辦理,敬會貴單位公告所屬同仁知悉。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13 | 點閱數: 261
  本(桃園)區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選 舉,業於111年1月5日經各校出席代表投票票選完竣,其票選結果教師許○力獲得最高票數。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13 | 點閱數: 312
轉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第8條、第19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100175500A號令修正發布,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請查照。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13 | 點閱數: 348
一、 為加強本府同仁與學界互動,擴大學習效益,特與中大賡續合辦旨揭學分班,提供同仁就近上課及學分費優惠方案。本學分班第2學期課程預定於111年2月開辦,有關課程及招生資訊如下: (一) 開課期間:111年2月14日至111年6月17日,每週三、五晚上6時至9時。 (二) 報名資格: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且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或本府同意之對象。 (三) 學分授予:每學期按實際修畢學分數,授予學分證明書...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13 | 點閱數: 375
一、 為減輕校園群聚風險,本府各級機關學校人員,如於111年1月17日至20日有照顧旨揭校園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 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三) 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 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 ... 觀看完整文章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01-06 | 點閱數: 367
一、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2月2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0016372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第1項)教師之平時考核,應隨時根據具體事實,詳加記錄;其有合於第二項獎懲基準之情形者,應予以獎勵或懲處。(第2項)獎勵分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分記大過、記過、申誡;其基準規定如下:……。」、第15條規定:「(第1項)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機關認...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12-27 | 點閱數: 256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2月20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6738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26條規定:「(第2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涉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情形,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 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教師專業審查會審議,並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 三、前開規定所稱「復議」,係主管機關基於行政監督之立場,要求貴校就教師評審委員會已決議案件重開行政程序 之規定,主管機關依該規定交回學校復議時,學校即應重行審議,依法作成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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